农业承包合同司法建议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元法建﹝2014﹞1号
三元区岩前镇人民政府:
我院在处理信访人陈新丁、肖尾则与岩前镇欧坑村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一案过程中,经现场勘查发现双方签订的毛竹山承包合同四至不清。双方讼争的位于岩前镇欧坑村狮脚庵第67-10林班9(2)小班号的7亩毛竹山场,在2007年3月双方在本院进行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存在权属争议。但欧坑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底将权属不清的7亩地发包给村民陈光兴承包。欧坑村委会的行为有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导致陈新丁、肖尾则从2010年至今长期进行诉讼并赴省进京上访,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为此,特建议:
1、规范岩前镇所属的各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承包合同,特别是要将承包合同的四至范围具体说明,避免争议发生。
2、协助欧坑村村委会纠正错误,理顺村委会与村民陈新丁、肖尾则及陈光兴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避免矛盾上交,节约司法成本。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0天内函告本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