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4)元执行字第264号
柯金丹:
申请执行人邓享福与被执行人柯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柯金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责令你于近期迁出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23号1幢113室的房屋。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逾期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拒绝迁出造成的损失,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2014年7月16日
联系方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电话:0598-8091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