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林国栋(或住户):
本院受理林琥申请执行林国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林国栋至今仍未履行搬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居住在三明市三元区沙洲新村34幢304室的人员于2014年10月8日前迁出。逾期未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拒绝搬迁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15日
联系方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电话:0598-8091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