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告
公 告
杨建生、于荣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化县旭日红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佳利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做出(2013)元执行字第21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你二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你二人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宁化县旭日红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还款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元执行字第212-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二人应在公告送达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化县旭日红矿业有限公司清偿所欠货款442009.2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8296元。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