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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11-06 16:12:14  字号 [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14)元执行字第414

罗朝富、黄敏华:

申请执行人李志祥与被执行人罗朝富、黄敏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恒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15928603室的房产进行评估。福建省恒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闽恒宇房估字[2015]B55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15928603房产单价为4737/平方米,价值为叁拾陆万壹仟贰佰元整(361200元)。如对该评估结论书有异议,应当在2015112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特此通知

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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