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2019)闽0402民初3280号
张仕锋、三明市进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进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402民初328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张进杰的起诉;判决如下: 一、张仕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6338.45元;二、张仕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垫付款26338.45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15日起计至垫付款返还之日止);三、张仕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四、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