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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一对男女因20元钱挥拳伤人获刑罚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11-07 10:11:07  字号 [ ]

        三元法院近日宣判,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明与被害人陈英在52路公交车上因20元人民币是何人所有的问题发生争执,当行车至三元区白沙火车站公交站点时下车,双方继续发生争执,随即被告人李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英左侧脸部,致其受伤。2014年7月7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英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李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英于2014年9月2日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明即时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英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英向本院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与被害人陈英因琐事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李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李明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明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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