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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诈赌拘禁他人 触犯法律被处刑罚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28 08:43:03  字号 [ ]

怀疑诈赌拘禁他人 触犯法律被处刑罚
 

案情:2012年7月间,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林某叫来的朋友在三元区某招待所内赌博,被告人廖某参与赌博共输人民币3000元。随后被告人廖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余某要求其送钱过来给他继续赌博。13时许,被告人余某到招待所找到被告人廖某了解赌博的情况后,怀疑被害人林某与其叫来参与赌博的人员合伙诈赌,于是被告人余某、廖某要求被害人林某退还赌博输掉的钱,但被害人林某否认诈赌行为。被告人余某、廖某伙同他人遂将被害人林某限制在招待所房间内。期间,被告人余某对被害人林某进行辱骂、殴打。19时许,被告人余某、廖某将被害人林某强行带至一水库附近的公路,继续限制被害人林某的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林某还钱。期间,被告人余某又再次殴打被害人林某,并将其眼部等处打伤。23时许,被告人余某、廖某将被害人林某单独留下后离开。2012年9月,被告人余某、廖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审理:本案经三元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廖某等人以诈赌为由强迫被害人林某归还赌债人民币3000元,并非法限制被害人林某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某曾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林某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评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以索取非法赌债为目的,采取非法扣押、拘禁的方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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