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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不能停,力促和解保民生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4-04-24 16:44:51  字号 [ ]

 

    当垃圾处理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如何把握执行的尺度才能不影响民生?近日,三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时,通过善意文明执行,力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既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又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受偿。

    2009年,李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吴某借款合计280万元,李某的妻子冯某及李某名下A、B、C三家公司为李某提供担保。后吴某多次催讨李某还款未果,于2021年9月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冯某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B公司、C公司对李某不能清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吴某于2023年8月向三元法院申请执行李某、冯某,因李某、冯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吴某于2024年1月向三元法院申请执行,要求A、B、C三家公司承担李某不能清偿金额的二分之一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经查询,A、B、C三家公司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吴某向执行干警提供了被执行人B公司的财产线索,B公司在2月2日有50万元、2月9日有30万元进入该公司账户,执行干警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依法将该公司账户存款扣划支付给吴某。被执行人A公司、C公司向法院申报财产,自报其已停产。执行干警再次询问吴某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吴某称三被执行人均是垃圾处理厂,其中B公司为某县处理垃圾,某县政府每月会给B公司发放垃圾处理费。干警遂向李某核实,李某称B公司确实在为某县处理垃圾,且某县城管局会发放垃圾处理费给公司,但发放时间不固定,发放的金额也不固定。

    执行干警得知此线索后,立即与该县城管局联系沟通,确认B公司确有在其处的垃圾处理费后,于3月20日至该县城管局了解具体情况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公司在其处的垃圾处理费。该县城管局负责人忙称垃圾处理涉及民生,因垃圾零填埋政策,该公司现帮助县里处理废水。现冻结该公司的垃圾处理费,若工人无法按时拿到工资而罢工,该县的废水就无法处理,环保上会受到严重影响,请法院务必要保证工人能够按时拿到工资。执行干警表示会与吴某沟通,在保证公司能够生产运营和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下让吴某的债权得到受偿。

    3月28日,执行干警接到某县城管局的电话,称本次会给B公司发放39万余元的垃圾处理费。执行干警立即联系李某,李某欲向吴某还款10万元,剩余款项给工人发放工资。执行干警告知其如何处理这笔垃圾处理费需要征得吴某的同意,李某表示他会委托律师到法院和吴某协商。

    4月2日,吴某与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在商谈过程中,执行干警向吴某释明道:“考虑到B公司为某县处理垃圾,若直接将其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仅公司无法继续运营,工人拿不到工资罢工的话还会影响该县环保,后续的债务清偿更是无望。建议为B公司保留正常经营成本和工人工资,让B公司正常运营下去,你的债权才能更快得到清偿。”

    吴某表示同意保留B公司正常经营成本和工人工资,只是对李某本次只还10万元不满,希望能一次性先还15万元,后续再谈分期还款方案。经执行干警调解,李某同意在39万余元的垃圾处理费中支付给吴某15万元,吴某最终同意B公司每季度末25日前还款18万元直至还清该案欠款,该案双方就此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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