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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辆需谨慎 小心车财两落空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6-09-02 16:00:09  字号 [ ]

案情:被告人钟某某因赌博欠下债务,为偿还赌债及继续赌博,萌生租车抵押骗钱的念头。20113月—4月,被告人钟某某以其做生意需要租车为由,先后以自己和朋友刘某某的名义,向某汽车租赁商行的被害人徐某某承租4辆小轿车,共计价值37.82万元。其后被告人钟某某将承租车辆私自抵押至徐某某处获取抵押款10.5万元,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债,挥霍一空后将手机关机并逃匿。

20147月,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亲属的劝说下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并先后支付汽车租赁金3.5万元,取得被害人徐某某、朋友刘某某的谅解。

审判:三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签订租赁车辆协议,将租来的车辆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7.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量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自首投案、主动赔偿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6万元。

评析:汽车租赁为“无车一族”出行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同时汽车租赁也成为一种新兴行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租赁车辆低价抵押给他人,骗取抵押款这种合同诈骗手段,侵害汽车租赁商行的合法权益,应该引起关注。汽车租赁商行要加大租赁条件审查力度,适当提高担保条件,在车辆上安装定位GPS,依法保护自己的车辆安全。而大家也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接受低价车辆的抵押,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三元法院  洪培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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