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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巨额债务擅自抵押财产 构成拒执罪终获刑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6-04-22 16:00:20  字号 [ ]

 

案情:2014年初,被告人陈华在调解书生效后,未主动履行债务,且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执行人员明确告知被告人陈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得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公司和其本人名下财产进行转移、设置新的抵押等处置财产行为的情况下,仍将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抵押给案外人,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272万余元无法执行。

审理:被告人陈华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陈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评析: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对此犯罪的打击,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效打击逃避执行的“老赖”,破解“执行难”,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执行。

(三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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