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男子包房组织卖淫牟利获刑
三明一男子包房组织卖淫牟利获刑
三元法院 包华斌
近日,三明一80后男子以包房,印发广告名片或放置展示牌方式,组织卖淫女卖淫,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林朋明在三明市三元区某大酒店租下一房间供周某、周某某、张某等人作为提供卖淫服务的等待休息场所,在酒店等场所发放卡片或者放置展示牌,并在卡片和展示牌上留下联系电话招揽卖淫生意,接到嫖娼人员打来电话后,便亲自驾车接送或者安排周某、周某某、张某等卖淫人员到宾馆为嫖娼人员提供卖淫服务,卖淫人员每次收取人民币200元或者人民币300元的嫖资交给林朋明,再由林朋明分给卖淫人员人民币100元或者人民币170元的费用。期间林朋明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0元。12月14日,经卖淫人员指认,林朋明在三元区某酒店门口被公安人员带回检查,检查后公安人员扣押宣传卡片、避孕套、uniscope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朋明为牟取利益,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类案件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同时又极易诱发其他犯罪,影响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此犯罪司法机关要重拳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