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 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 总 则
三元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
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
总 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并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管好用好司法救助金。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及闽委政【2014】4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C}第二条 执行救助金资金来源:
1、本院每年度司法救助金综合预算安排 200000元,今后每年根据预算予以确定;
2、区民政专项救济拨款;
3、社会捐款募集;
4、当事人退缴的救助款。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1、设立专户,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2、一次性适当救助原则,同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一般只能获得一次性司法救助,特殊情况下申请发放救助金不得连续超过三年。
3、辅助性原则,即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无法获得有效受偿的情形。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及财务等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司法救助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司法救助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司法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院党组成员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
执行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执行救助金发放工作中的重大和特殊事项进行研究。
第五条 由行政庭承担司法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之责,负责司法救助金日常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争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入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九)申请执行人属其他特困群体,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以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C}(一){C}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C}(二){C}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C}(三){C}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C}(四){C}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C}(五){C}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C}(六){C}已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C}(七){C}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C}(八){C}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发放办法
第八条 司法救助金的发放由救助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文件。办案人员依职权认为可申请救助的,提交书面材料并附案情报告。司法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专项研究审批。
救助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司法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司法救助金申请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条 对申请司法救助的材料和实施,由承办人进行初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所在合议庭研究后,2000元以下(包括2000元)的,由相应的分管副院长签发,2000元以上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并由院长签发,实施承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
对不符合司法救助对象条件的,由承办人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救助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材料以及救助申请人的收款收据、不予发放执行救助金的告知材料等应装入卷宗。
第十二条 每个救助申请人每次申请司法救助金的额度以三明市三元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 36 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一个案件救助对象一般只能申请一次救助。救助申请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案件中符合救助情形的,按救助数额最高的进行救助。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救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司法救助金实行专项核算。司法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救助金的发放统计、汇总和结算,并于每年度向院财务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司法救助金按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管理,发放总量不得超出当年核定总额。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司法救助金列入预算,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司法救助金动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司法救助金的管理、发放接受区经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承办人帮助救助申请人弄虚作假取得执行救助金的,除赔偿被骗取的执行救助金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 二 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