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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26 17:01:16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案件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决定性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

    三、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四、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人员、其他合议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执行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

    五、案件在审理期间已经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资料,尤其是被保全财产的状况和保全期限。

    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将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及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导致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由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拟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提供担保。

    九、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应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因继续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十一、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但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承诺给予举报者的奖励金额或者比例,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悬赏举报的条件或要求的,可通过法院向有关媒体发布悬赏公告。需要缴纳公告费用的,申请执行人应交纳悬赏公告费用,在本网站公告的除外。

十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被执行人,您在案件执行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其它权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对象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二)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可以采取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采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执行公开网上予以公告;

 (四)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出境;

 (五)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通报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工商、公安、房管、税务、建设、国土、国资委、纪委、组织等相关部门,并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失信记录;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五、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关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查封手续。如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影响案件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八、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九、被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之前,不得以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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