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 > 审判执行标准化服务 > 行政诉讼 > 正文

行政确认纠纷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26 16:57:35  字号 [ ]

行政确认纠纷主要法律规定

 

行政确认纠纷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政确认行为不合法而产的纠纷。

该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行政确认纠纷一般需要证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
 

 

行政相对人一般需要证明的事实和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般需要证明的事实

一般需提交的证据

1、行政确认行为存在

书面的行政确认决定或可证实行政确认行为存在的其他证据

2、与被诉行政确认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证明起诉人与行政确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人的证据

 

 

行政主体需证明的事实和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般需要证明的事实

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1、相对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

2、行政确认事实清楚

经调查所取得的事实方面的证据

3、行政确认适用法律正确

作出被诉确认决定适用的依据

4、行政确认程序合法

立案、调查、听证、告知及决定等方面的证据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1405号-1 闽ICP备14011405号-2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70号 投诉举报电话:0598-809103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98-8092295 邮编:365001 闽公网安备 3504030261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