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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26 16:13:27  字号 [ ]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前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有给付内容的争议;2、尚未起诉或者申请仲裁;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被保全财产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或者本院对该争议案件有管辖权。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1)诉讼案件已经由本院受理;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3)双方的争议有给付内容;

4)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1)诉讼案件由本院一审,且判决书、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已经生效;

2)判决书、调解书或者裁定书有给付内容;

3)当事人尚未申请执行;

4)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5)申请执行前的保全,应当按规定缴纳申请费。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保全后尽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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