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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26 12:01:24  字号 [ ]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审案件

    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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