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审案件
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