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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不履行,拘留惩戒虽迟但到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3-09-13 09:40:09  字号 [ ]

 

   “执行和解”本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兑现,保证被执行人有效履行债务的一剂“良方”,但却被部分被执行人当成了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近日,三元法院依法拘留了一名“执行和解”的失信人。

    陈某与邓某原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但一场民间借贷纠纷却打翻了他们“友谊的小船”。几年前,邓某因急需用钱向好友陈某借款35000元,收到借款后邓某却迟迟未将钱款归还也未说明原因,陈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经法院判决,邓某应偿还陈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邓某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案件于2023年4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某明知自己名下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均被法院依法冻结,却未主动联系法院处理债务。执行法官通过联系申请执行人陈某,了解到被执行人邓某有工资收入,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将申请执行人陈某及被执行人邓某约至法院执行服务中心,希望能够通过当面释法明理,督促邓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谁知,来到法院后的邓某态度强硬,对所欠债务矢口否认并声称其早已经还款,执行法官遂要求邓某提供还款凭证,告知其若真的已经还款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可邓某不仅迟迟拿不出任何凭证,还拒绝偿还本案欠款。

    面对如此境况,为了申请执行人能够早日拿回钱款,执行法官“软硬兼施”,一方面告知邓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耐心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被执行人邓某在一个月内还清本金、三个月内付清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个月后,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到期,执行法官却再次接到了陈某的电话,称邓某不仅分文未还,还多次通过电话与陈某争吵,陈某遂要求恢复案件执行。原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只是邓某拖延债务履行的“缓兵之计”,执行法官当即恢复案件执行,并将邓某拘传至法院。邓某依然在拿不出凭证的情况下坚持已经还款的说辞,并多次言语威胁申请执行人以期逃避履行还款义务。面对态度如此恶劣的被执行人邓某,法院最终依法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法官提醒】

侥幸心理切莫怀,积极履行方为真。“执行和解”不是逃避、拖延执行的手段,被执行人未依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是失信行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则是拒执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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